




“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事件?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04年6月21日注册的第3436143号“逍遥镇”、2008年2月28日注册的第3436141号“逍遥镇”、2009年4月7日注册的第4664367号“逍遥镇及图”,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3436141号、第3436143号“逍遥镇”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年1月27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上面提到普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另外,前边提到的库尔勒香梨维权的事情,不同的是,库尔勒香梨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进行维权的。

那么,普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维权又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商标权的主体分两种,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普通商标,可以由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他们使用商标,但是不属于集体商标,自然没有会费一说!
如“逍遥镇”属于普通商标,自然不能按照集体商标名义维权收取会费。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集体商标又分为两类:
1,包含地理名称的集体商标。如“沙县小吃”集体商标,是由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申请注册的,这一商标属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的成员共有。再如“镇江香醋”,也属于集体商标,申请人是镇江市醋业协会,协会成员可以共同使用。
2,不包含地理名称的集体商标。如
,指定服务:图书出版等,申请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协会内所有成员以“新华书店”提供商品或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只能原产地范围内,即当地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以说,“潼关”肉夹馍,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1、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如:
指定商品:3003 茶叶,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2、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
申请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上述库尔勒香梨就属于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有维权性质跟“逍遥镇”胡辣汤与“潼关”肉夹馍完全不同,是合理合法的!
仔细看完上面的知识点,相信各企业、协会单位等应该知道如何正确维权了!按照不同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合理维权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您不了解,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帮助,共同甄别筛查涉嫌侵权方,确定维权对象,进行取证,再寻求有效途径进行维权,如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所得进行索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