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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赔达3000万元!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领域纠纷,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这六个案例包括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与倍数的确定、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等多个司法范畴。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一、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二、国信证券诉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遵循私募基金行业逻辑的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


三、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


四、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刑事罚金的执行不能减免惩罚性赔偿


五、兰研公司诉百分百公司、科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被告注册商标被无效后仍继续使用的应认定为故意侵权


六、华为公司诉刘某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一、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基本案情】

欧普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灯具生产企业,其是“”“欧普”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除蚊器等商品上。华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等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及在淘宝、京东、1688网等平台销售。华升公司生产的灯具商品曾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虽标识外形、字体并不近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欧普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21类,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11类的灯类商品上,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127.75万元的三倍已超过300万元,遂撤销一、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于2020年4月22日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知名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基础上,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提出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通过运用证据规则认定原告的商标许可费,并乘以“合理倍数”,使得权利许可费与侵权情节及后果相匹配,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法律适用典范。

二、国信证券诉国信基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遵循私募基金行业逻辑的惩罚性赔偿计算依据


【基本案情】

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自1997年开始将“国信”作为企业字号。经过二十多年的长期发展,国信证券及其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巨大,在金融行业中排名居前,获得诸多荣誉和奖项,企业的信誉和行业影响力大。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其在官网、《国信人》杂志、微博、微信的基金产品介绍活动宣传、横幅、户外广告牌中使用 “国信人”“国信基金”“GUOXIN FUND”“ 国信基金”“ 国信财富”。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基金公司前述行为侵害其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字号、虚假宣传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国信证券提起诉讼,请求国信基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国信证券10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具体规定,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行业获利模式,以国信基金公司收取的年度基金管理费作为收益计算依据,逐项确定国信基金公司募集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费率、利润率后计得国信基金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期间的获利至少为854万余元,并以其他方式对前述获利数额进行验证。综合考虑“国信”商标的市场声誉、知名度,国信基金公司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特点,谨慎量化涉案商标的贡献率为30%,并按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76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以及国信证券合理维权费用后,总数已超出国信证券诉讼请求的1000万元,因此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索赔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特点及发展规律,对大量证据内容、财务数据、私募基金盈利商业模式等进行体系化分析,谨慎、详细地计算出侵权获利,并采用可参考的另一种计算方式对前项计算结果进行推演论证,检验合理性和准确性,丰富了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以此为基础,二审判决全额支持国信证券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彰显了广东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

三、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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