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发布三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涉嫌恶意申请/代理“塔利班”商标有关。
XX公司在接受XXX公司咨询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时候,告知对方申请注册“塔利班”商标的成功率有九成左右,并在明知XXX公司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建议XXX公司同步申请注册“塔利班”服务商标,XXX公司在明知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XX公司的建议(日后有机会高价转让给他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罚款:0.2万元;代理机构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338万元;直接负责人罚款:0.5万元。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经查明一,你公司是一家从事经营海产品批发零售的贸易公司,并未从事服务行业。2021年7月中旬,你公司关注到“塔利班”是国际形势热点,便与商标代理机构XX公司沟通注册“塔利班”商标事宜。你公司在明知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XX公司的建议(日后有机会高价转让给他人),拟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注册“塔利班”商标。你公司于7月29日下午通过微信向知立公司转账2300元商标代理注册费用,并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XX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5个类别上提交“塔利班”商标注册申请。经查明二,2021年8月20日,XX公司留意到阿富汗局势的变化,意识到申请“塔利班”商标是不妥的,所以主动在网上申请撤回“塔利班”商标注册申请,并如实告知了你公司,你公司对此撤回表示同意。经查明三,2021年6月7日,你公司在明知自身不从事服务行业且不打算使用服务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接受XX公司的建议并委托对方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第40类(服务商标)、第43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5类(服务商标)上申请注册“金鼓齐鸣”商标。经查明四,你公司的上述商标均未申请注册成功,目前并未利用上述商标从事经营活动,故没有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0.2(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2
处罚决定日期:2021-12-06
执法主体名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